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5112号
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
法定代表人:阮仕炎,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呙斌,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能信旧房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B-1-3。
法定代表人:向能信。
原告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能信旧房拆除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黄利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