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威远县平安建筑机具租赁站、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024执恢5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平安建筑机具租赁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4民初26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李美维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租金861833元、租赁物赔偿款757492.90元、受理费及保全费14645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024执恢5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锡友
书记员  黄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