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03民初513号
原告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森山
法官助理 谭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