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新强复合材料厂与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13民初481号
原告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新强复合材料厂诉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案件正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符合专属管辖法定情形,本案依法应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马雪恒
法官助理左德兴 书记员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