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3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三多里3号。
诉讼代表人:许国美,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俊佳,四川盛豪(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16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4元,减半收取573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尔双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罗 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