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97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林,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溧,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铁运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清泉大道一段718号。
法定代表人:何官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三多里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显之,职务不详。
管理人负责人:许国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中铁运龙物流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撤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3民撤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 锋
审判员 陈 曦
审判员 白福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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