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金堂县妇幼保健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29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四川典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鑫,四川典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堂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炯,院长。
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三多里3号。
诉讼代表人:许国美,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嘉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堂县妇幼保健院、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山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