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执118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庆泽路**。

法定代表人:陈立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3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与张富兰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房屋,因该房屋有抵押,且有共有权人,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查封了**所有的川A×××××车辆,因该车辆价值不大,申请人要求不进行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明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