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1民初5687号
原告:四川梓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五块碑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黄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庆泽路**。
法定代表人:陈立安,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四川梓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梓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梓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