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506号
原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庆泽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银桥,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牛区金容发金属加工厂,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2幢1-10号。
经营者:张莉,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军,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金牛区金容发金属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市三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晓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龚 勤
书 记 员 张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