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某某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4803号之一
原告: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魏庆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加丽,吉林玖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农林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域,经理。
被告:张域,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薛敏,女,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王爽,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刘慧仁,女,195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郭景山,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杨忠和,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姚大伟,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张井月,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张汝娟,女,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男,194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张天祥,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郭科新,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许永发,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关志远,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刘英,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翟立志,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张域、薛敏、王爽、刘慧仁、郭景山、杨忠和、姚大伟、张井月、张汝娟、***、张天祥、郭科新、许永发、关志远、刘英、翟立志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2.00元由原告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惠娟
审判员  范丁睿
审判员  刘文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焦俊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