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11民初2971号
原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禧,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泰山路。
负责人:刘基政,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杰,吉林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乔洪达,男。
第三人: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
法定代表人:魏庆忠,经理。
第三人:吉林市阜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丰山胡同。
法定代表人:梁国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音,男,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乔洪达、吉林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阜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509.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韩松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