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坤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8民初73号之一
四川坤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实业有限公司、陈明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川0118民初73号民事裁定,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9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或冻结。四川坤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坤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限额4900000元内的查封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怀兵
法官助理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