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9787号
原告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兴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阎素强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