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053号
申请人:扬州广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72511890A,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砖桥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扬州广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95000元,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险金额为195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