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唐官全与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2民初1908号之二
原告:唐官全,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万白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唐官全与被告成都市双流达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唐官全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官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官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44元,减半收取计8572元,由原告唐官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