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四川腾跃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400号之二
原告: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腾跃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5号附16号1栋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家来,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2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号冉,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海越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9层9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腾跃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海越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双流东升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