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0283执异31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黑土地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伯爵房地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义申请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由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陈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故对申请人陈义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陈义,并依法履行了通知的义务。
变更申请人陈义为(2018)吉0283执124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邹秀文
审判员 任 杰
审判员 赵海涛
书记员 朴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