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211执261号
***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2民终1642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二、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3,062元;三、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工程款163,062元为基数(利息自2015年9月22日起按月息2%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支付完毕时止);四、驳回***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0061.19元,扣除执行费201元后给付给申请执行人。2022年6月14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50000.00元,并交纳执行费215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结案并放弃其余债权。至此,申请执行人***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2民终1642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