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6民终6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杨爽,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恩,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刘恩广,系公司经理。    
上诉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2021)吉062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了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伟
审判员    迟吉岩
审判员    兆艳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鸿宇
书记员    戴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