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市**建设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3财保43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代理人:王鹏举,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68号中铁瑞城大厦。

负责人:张先奎。

被申请人:成都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良全,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在6082090.64元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建设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存款(账户:1101××××7000)予以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诉前保单保函,并在6082090.64元范围,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建设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99号)存款(账户:1101××××700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汪宇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