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5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杨敬,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审第三人:严志洪,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尉洪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严志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773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与其二审上诉理由一致,二审法院对不支持其上诉理由进行了分析评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二审答辩陈述、严志洪一审《开庭笔录》陈述等新证据材料,不符合再审期间新证据的法律规定,不属再审审查期间的新证据,且不足以推翻原审生效判决,再审申请人***关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主张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提出二审法院剥夺其辩论权,程序违法,经查,经二审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再审申请人***虽因故未参加二审庭审,但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二审判决亦进行了表述,并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综上,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珂

审 判 员  雷 伟

审 判 员  曹 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龙希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