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83财保53号
申请人:***,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住所地:邛崃市。
负责人:*彩霞。
被申请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2543753.45元财产范围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2543753.45元的限额内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在价值2543753.45元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