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熊建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83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531号。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邛崃市。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邛崃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827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28275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邛崃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尉洪建设有限公司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胜
人民陪审员梁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