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执恢267号
申请执行人:**市船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北山仿古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洋,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桃源路**
法定代表人:杨春艳,经理。
被执行人:****比童话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船营区**大街**东盟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张伟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市船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市东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毕童话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船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10月23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99,38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2012)船民执字第00344号案件中通过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2012)船民执字第00344号案件中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2012)船民执字第00344号案件中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2012)船民执字第00344号案件中到**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保险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到被执行人住处进行周边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7、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亚民
审判员 马丽娟
审判员 邱连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