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保110号
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王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参芝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郁会辉。
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参芝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参芝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桦甸郊乡的土地。张某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房屋、韩某以其所有的座落于吉林市龙潭区车库、李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车库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吉林省参芝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账户汇款899340元,请求以该笔款项置换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土地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吉林省参芝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参芝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账户存款8993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张某所有的座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担保人韩某所有的座落于吉林市龙潭区车库;
四、查封担保人李某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车库,查封期限为一年。
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维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