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船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参芝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执保6号
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山仿古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王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参芝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经济开发区吉桦公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郁会辉。
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参芝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参芝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桦甸郊乡双龙村吉桦公路东侧不动产权证号吉(2020)桦甸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面积X平方米的土地。并以担保人李春和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证号: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XXXXXXX号的房屋作为担保;以担保人韩承翰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证号:吉(2019)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房屋作为担保;以担保人李俊梅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证号:吉(2019)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市船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参芝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桦甸郊乡双龙村吉桦公路东侧不动产权证号吉(2020)桦甸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面积X平方米的土地;
二、查封担保人李春和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证号: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XXXXXXX号的房屋的产籍;
三、查封担保人韩承翰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证号:吉(2019)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房屋的产籍;
四、查封担保人李俊梅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证号:吉(2019)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的房屋的产籍。
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惠宪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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