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星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现代世纪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星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2民初67号
原告:吉林市现代世纪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义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明,该公司法律顾问,男,满族,1959年1月19日出生,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星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市现代世纪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星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现代世纪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现代世纪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现代世纪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邵明强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