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星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星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船民一初字第1231号
原告:***,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星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赵世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霖诉被告吉林市星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