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2民初67号
(2020)吉0202执保6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市现代世纪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保全人:吉林市星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现代世纪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门窗公司)诉被告吉林市星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世纪门窗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保全人星伟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世纪门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吉林市星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其他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吉林市现代世纪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预先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明强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