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集协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顾熹门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都区集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2052号
原告:重庆**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149号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6787084L。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市新都区集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东环路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6048142。
法定代表人:袁贤附,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新都区集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门业有限公司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卫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