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集协建筑工程公司

成都市新都区集协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水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258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集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东环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6048142。

法定代表人袁福贤,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水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水梨村11组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0114ME12552769。

法定代表人骆洪琼,主任。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集协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水梨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6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清流镇水梨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都区集协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执2587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玉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