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吉林市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81民初2310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个体,现住址: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吉林市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702294218T,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吉林(吉林-新加坡)食品区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亚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自由意志之体现,其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处分其合法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8元。
审判员*治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