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与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及第三人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2民初503号
(2020)吉0202执保35号
申请人: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男,住吉林市丰满区。
第三人: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与被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3215668.76元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同等价值财产。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吉林高新区九华鸿程租赁站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3215668.76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其他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