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吕某与刘某、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民终1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住吉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69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吕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书面通知其于2020年2月10日前到本院核算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在限期届满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吕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吕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