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民终1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住吉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69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吉林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吕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书面通知其于2020年2月10日前到本院核算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在限期届满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吕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吕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