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民终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69年2月25日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吉林市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希望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9)吉021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9)吉021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