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2029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玲,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格,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屹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下涧槽后五坪。
法定代表人:袁华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梅,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屹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