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2031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玲,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屹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下涧槽后五坪。
法定代表人:袁华阳,执行董事。
原告**与成都市屹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