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67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居垠。
被执行人: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发明。
被执行人: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
法定代表人:张灵。
被执行人:张发明,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覃玉芳,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发明、覃玉芳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一套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发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区的房产,以上房屋系轮候查封,且已抵押给案外人,本院无处置权;查封了被执行人覃玉芳的三辆汽车,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暂不能处置。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代偿款及利息未受偿。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发明、覃玉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