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682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居垠。
被执行人: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灵。
被执行人: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灵,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成都武侯区。
被执行人:王杰,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覃玉芳,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不要求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川0104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