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681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居垠。
被执行人: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灵。
被执行人: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发明。
被执行人:张灵,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成都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张发明,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覃玉芳,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与本院另一执行案(2021)川0104执6820的被执行人均相同,本案与(2021)川0104执6820均查封了被执行人相同的房产和汽车,本院决定以(2021)川0104执6820号启动对被执行人房产的评估、拍卖,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2021)川0104执6820的评估、拍卖的结果。此外,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定申请执行人有代偿款本金xx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限止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倪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