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60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24号附5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聪。
被执行人:***,男,1957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覃玉芳,女,1964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辉路898号。
法定代表人:张灵。
被执行人: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下街65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灵,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覃玉芳、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3805.38元、执行费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覃玉芳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1××××东风牌、川A4X59N金杯牌、川A7××××梅赛德斯-奔驰的汽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灵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N××××三菱牌的汽车,未查找到车辆下落;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武侯区(监证1003370)的房屋、轮候武侯区置信路57号7栋-1楼207号(监证1160392)的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覃玉芳名下共有的位于武侯区,监证1620143)的房屋,上述财产均被多家人民法院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544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唐志敏
执行员  邓焕云
执行员  霍 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德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