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恢680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居垠,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发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林有代偿款本金xx元及利息未受偿。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限止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倪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