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执4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中南大街******。
负责人:刘光勇。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覃玉芳,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张灵,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王杰,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执行人 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 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下街****。
负责人:***。
执行人 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辉路**/div>
负责人:张灵。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与***、覃玉芳、张灵、王杰、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2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6632876.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案现执行到位5386826.28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监共0121352,监证1620143)的房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车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杰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被执行人张灵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被执行人覃玉芳名下车牌号为川A×××××、川A×××××、川A×××××的车辆,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2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云健
执行员邓焕云
执行员阚能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维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