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16民初7141号
原告:***,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浩,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双流金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信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与被告成都双流金湾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第三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长魏建辉
人民陪审员徐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