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923财保676号
申请人:成都顺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副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平昌县曙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伟,董事长
住所地:平昌县
申请人成都顺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平昌县曙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4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扣押、查封。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申请提供担保。2018年10月22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递交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且已经向法院提供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平昌县曙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4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益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本案保全费2220元,由申请人成都顺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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