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9681号
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警校路一段588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瑞升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校,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天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计2060元,由四川省双玻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俊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