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松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02执恢98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烽火街8号。
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松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松树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06)昌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0202执恢98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昌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有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卢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