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及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9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吉林市烽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的(2017)吉02民终2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赔偿义务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19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本金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1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125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执行完毕;
二、解除本院(2018)吉0291执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