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铁路局彭山铁路技术开发总公司,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风情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0382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青龙工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经济开发区青龙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77581347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铁路局彭山铁路技术开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青龙工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952,36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青龙工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505,333元(诉讼中已保全),但由于该款存在争议,且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正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申请执行人也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故该款暂不宜支付,已依法予以提存;诉讼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四川青龙工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22处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执9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军